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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09年07月09日    

 

为进一步推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实效,加强反腐败斗争和推进廉政建设工作,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树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一切奢侈浪费行为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要求,结合海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大力压缩一般性公共经费开支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牢固树立勤俭意识,严格执行保工资、保民生、保运转、保重点项目建设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财政支出管理原则,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人、车、会、话等一般性支出,全区节电、节水、节油指标在上年的基础上压缩5%,节约财政资金保证工资发放和重点支出需要。要强化内部管理,地、县财政年内对各部门年初预算已安排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一律实行预留1020%,年底视财力情况拨付。硬化预算约束,年内除政策性人员经费增支、民生工程、抗灾救灾、应急保障、法律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地、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新增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和单位的支出预算。

二、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从今年起三年内,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培训中心等名义修建办公楼。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项目,一律暂停,经行署重新审查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再作处理;已经行署批准立项并开工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行署批复的建设面积、投资规模执行,不得突破。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两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办公用房困难、新成立机构及各类临时性机构所需办公用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报行署和各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租用

三、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召开视屏和电视电话会议、合并开会和开套会,切实提高会议效率。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等。要切实降低会议成本,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必须在定点饭店召开,年初预算已安排的会议费项目预算一律压缩10%。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追加会议费。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不准发放纪念品和误餐费,会议材料应尽量简短精练。

四、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简化迎送程序,实行定点接待,严格控制陪餐次数和陪餐人数,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各县、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上年基础上消减10%。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同级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和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宴请。

五、严格管理各类考察和因公出国()活动。严格控制各类考察、调研经费支出,禁止没有实质内容和效果的国内考察、培训、参展活动。因实际工作需要,需组织到省外参观学习考察的,应当严格控制批次与人次、时间,报经地、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并报地、县纪检委、财政局备案。要认真执行因公出国()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抵制“说情”、“照顾”等严重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一般性考察和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出国()活动,严禁借考察、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旅游。确需出国()考察,尽可能实行综合性考察,以减少团组及出国()次数。要严格执行出国()费用报销程序、范围和标准,凡超出公款报销范围的个人国外开支一律由个人承担。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公司、团体以赢利为目的出国()团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各县因上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今年地区本级不再安排地(专)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费用。

六、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配备标准和购置审批手续,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严禁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饰。认真清理超编车辆,凡超编车辆一律不安排经费,并且全部予以封存。继续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采购、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制度,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年内车辆购置费在上年基础上压缩20%。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车辆,降低油耗,确保设备完好,最大限度地延长使用寿命。提倡地、县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合并用车,严禁“走读”,降低消耗成本。

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禁公款赠送礼品、礼盒、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违反津补贴规定发放福利,严禁用公款购买购物券(卡)实施集团消费,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搞摊派、乱收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以赌博或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形式收钱敛财。

八、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地委有关文件规定及规章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协助党委、政府执行本规定,并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规定中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应严格管理和监督。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执行情况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本规定的党政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应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