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改革  
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07年02月21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等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07]58号)和海东地委、行署《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发[2007] 号)精神,现就海东地区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推行“乡财县管”管理方式;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确保乡镇机构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乡镇政府财权事权匹配,逐步提高乡镇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以县为主、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县结合实际情况,在充分发挥乡镇职能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制定“乡财县管”实施方案,统一按要求进行试点。

(二)坚持“三不变”的原则。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按照《预算法》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积极消化乡镇债务,减轻乡镇财政压力

(三)坚持效率原则。要降低乡镇行政管理成本,不断提高乡镇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保证乡镇政府作为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各县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一)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各县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二)成立机构开设新账户。各县财政部门统一设置“会计核算中心”机构,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撤销乡镇财政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财政部门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财政账户或在县级金融机构开设财政账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明细账户。明细账户一般应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等。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管理程序:乡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应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乡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等先缴入“结算专户”,其中应上解县财政收入通过“结算专户”上缴县级国库。支出拨付程序: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对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县级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开支。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县建立日常的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实行报账管理。

(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通过“结算账户”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统一管理票据。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六)建立县乡核算网络。借助当前实施“金财工程”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县乡联网,乡镇支出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各县明确县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乡镇政府的财力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公用经费的标准,原则上按乡镇类别,一类乡镇不低于14万元,二类乡镇不低于12万元进行安排,并根据财力增加和相关政策的出台适当提高公用经费的标准。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发放和乡镇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不断规范专项补助,统筹安排县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乡村道路和社会保障等事业和社会发展支出。完善财政奖补政策,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以逐步改善乡镇的财政状况。要切实落实县乡财政的支出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二)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原则上对农村中小学、乡镇医疗机构、乡镇道路建设、乡镇计划生育、乡镇畜牧站、派出所、司法所经费和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县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方式。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并向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进一步深化乡镇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项改革,积极探索支出绩效考核方法,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要采取措施监督村级财政补助支出,积极研究村级支出范围和标准,对村干部报酬和村级运转经费等,在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村财民理乡代管”或由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

(四)认真做好“五项清理”工作。1)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禁超编进人,严禁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2)清理乡镇银行账户。撤销乡镇政府的银行账户,乡镇政府的各项收支业务一律通过县“会计核算中心”的专用账户核算,乡镇政府不得保留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乡镇的报账员由县财政委派。(3)清理各种财政性票据,票据全部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4)全面清理乡镇现有各类资产和各项往来款项。对现有各类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摸清家底,建帐立卡,防止资产流失。(5)按照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原则,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在债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落实偿债责任,妥善处理旧债,严格新增负债,各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的前提下,用一定资金偿还债务。

(五)加强对乡财县管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财县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乡财县管工作各县从200711日起正式启动运行,各县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与之相适应的各配套文件,不断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切实保障农村基层的政权正常运转,为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