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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07年02月21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等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07]58号)和海东地委、行署《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发[2007] 号)精神,加快推进海东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结合海东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完善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建立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努力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总体目标

围绕“规范、搞活、提高、发展”的思路,以规范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提高管理效益为主线,以发展教育事业为目的,形成人员合理配置、优秀人才有为有位、充满生机和活力且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育内部管理新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全区的基础教育整体水平。

三、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各县要按照保证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学校编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四部门《关于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21号)精神,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积极推进中小学教职工在学校之间、乡镇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04]110号)、《关于核定全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意见》(青政办[2005]121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各学校班级、学生的实际数核定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在核定编制时,要充分考虑乡及乡以下生源分散、规模小、布点多等特点,保证乡及乡以下所有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农村教学点和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可参照小学编制标准一并核定编制。对在教师核编过程中结构性缺编问题突出,有特殊需求的地区,以县为单位,报请相关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二)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撤销后,乡镇教育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负责,村级教育工作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设专职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的教育行政事务。乡镇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抓好“控辍保学”工作,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乡村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管理,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每个乡(镇)中心学校可依照乡(镇)人口比例每一万人配一名教育研究员或教育督导员,协助中心学校校长处理乡村小学的业务管理工作,但最多不能超过3名。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原有乡(镇)教育机构的人员,对原乡镇教办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财务审计,将资产划归乡(镇)所辖中心学校,不得流失。

(三)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人事部门对教师招录、职务评聘等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落实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教师职业资格准入制。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新机制。新聘教师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进必考,择优聘用,不断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义务教育工作,逐步解决教师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

全面实行教师聘用制。教师聘用实行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定岗、定员工作,实行教职工按岗聘用,推行全员竞争上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加强教师考评考核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的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和山区学校支教的制度,着力推动和积极引导城镇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不断提高农村教师的整体水平。

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机制。一要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教师发展档案,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开展行之有效的校本研修活动,增强教师终身学习的意识,促进其专业成长。二要抓好“名师工程”,壮大名师队伍,以名师效应带动和影响广大教师勤练内功,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提高农村中小学的管理水平。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农村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实行校长任期制和负责制。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和考核。

(四)县级政府必须将教师工资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设立教师工资专户,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鼓励和提倡各县出台优惠政策,对边远贫困及乡以下中小学教师给予生活津贴。各级政府不得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工资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

(五)优化学校布局,加强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各县要依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的意见》(青办发[2002]23号)规定,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要充分考虑农村城镇化、调庄移民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结合国家实施西部“两基”攻坚工程,西部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初中改造工程,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调整中小学布局。要注意防止由于布局调整造成学生上学困难和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对边远山区有一定规模的村小、教学点要区别对待,有保留、有调整、不能急于求成、不搞一刀切。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校园、校舍和其他设施要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和开展实践活动,严防教育资源流失。实施寄宿制学校项目建设的县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学生的食宿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条件,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

(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各县要根据农村教育的实际,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设职业技术类课程,使农村义务教育课程、教学内容更符合农村学生的需要。要按照“三教统筹”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进一步深化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扩大教育功能,逐步缩小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的质量差距。

(七)认真落实经费保障新机制。各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两免”、“两补”、“两收”、“两清”。“两免”就是确保按时向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科目的免费教科书、免收杂费;“两补”就是对寄宿制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和助学金,对非寄宿制贫困学生提供学习用品补助;“两收”就是按规定只可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费、学生的作业本和城镇非贫困学生的课本两项代收费;“两清”就是清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其它所有收费项目,清理以任何名义征订的教辅材料、补课费等。各县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努力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零收费、县城学校低收费的目标。

(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各县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化解农村中小学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两基”以来的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按照制止新债、逐年化解的原则和不将债务留给学校的原则,由县政府合理化解债务,制定偿还计划并逐步偿还。要依法落实“三个增长”,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中小学校长任免和教师调配的管理责任;健全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大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支出,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低于改革前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推动农村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