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改革  
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09年05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海东地区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和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规范代理行为,根据《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东署办[2007185号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和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海东地区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和财政专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对代理银行年度所代理的财政业务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组成。

第五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和增减相结合的办法,并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六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通过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和财政专户管理向本级预算单位发出《***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见附件一),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七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指标体系由收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40分。

  ()收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资金收付的及时、便捷,是否有压单现象等;

  ()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

  ()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银行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需经财政审批开设的其他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人员业务素质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

  ()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网络联结的可靠性和系统功能的先进性等。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主要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海东地区本级预算单位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九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应于每年1110日前将问卷调查的有关事项,函告海东地区本级预算单位,并发放调查问卷。

  第十条 海东地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认真配合财政部门客观公正的做好问卷调查,预算单位要及时发放和收集调查问卷,并将收集整理后的调查问卷于当年121目前送至海东地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是指海东地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和依据海东地区审计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审计报告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包括资金收付、资金清算、信息反馈、银行账户管理和内部职责及岗位设置等内容,满分50分。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采取扣分法。财政部门对于代理银行履行代理协议中出现的违规事项、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问题及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事项等,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收付满分1 5分。对资金收付相关环节未能按协议规定收付流程规范操作的,视其情节每次扣O.1—0.2分。

   第十六条  资金清算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和流程规范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视其情节每次扣0.10.2分。

  第十七条 信息反馈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和内容向财政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准确发送和反馈电子信息、传递报表、纸单等,视其情节每次扣0.1O.2分。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管理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未能按协议和相关办法规定程序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视其情节每户扣分0.1—0.2分。

第十九条 内部职责及岗位设置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未能按协议规定设置AB岗,并明确其岗位责任的,视其情节每次扣0.1O.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的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于每年120日前一式两份报送海东地区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代理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收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其营业网点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对代理财政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等,满分l0分。

 

第五章            集中收付手续费标准与综合

考评结果的计算运用

   第二十二条 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标准为实际办理集中支付的资金量的万分之三计算。

  第二十三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根据《综合考评指标计算表》(见附件二)计算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评定等级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O79分为中,69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四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办法:综合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上的,代理手续费上浮3%计算;综合考评得分为8089分的,代理手续费不加不减;综合考评得分为7 079分的,代理手续费下浮3%计算;综合考评得分为69分以下的,代理手续费均按下浮10%计算。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结果是财政部门评价代理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综合实力的依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海东地区财政局优先与其续签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其他财政业务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第一年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支付中心统一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1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