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改革  
海东地区财政信息专网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09年05月13日    

    为加强和规范地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财务数据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保发[2001]7)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海东地区本级财政信息专网是海东地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涉密网。

  第二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租用海东电信、联通公司部分光纤搭建地区财政信息专网,实现与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中国银行海东地区分行、各预算单位的联网。联网介质使用2M带宽专用光纤和电信城域网,进行本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数据交换、工资数据上报等财政信息传送。

  第三条 海东地区财政信息专网的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注重防范、确保安全和便利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级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地区财政信息专网安全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加强对财政信息专网的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和财政信息专网的安全、正常运行。各预算单位所配专机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使用,专门用于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部门预算编制、财政决算报表等有关财政、财务数据的编制和传输,严禁用于其他非财政、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所有财政专网联网设备由海东地区财政局认定,并统一采购后,配发给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采用拨号上网的方式连接,实行专人管理,专机使用,专人保管。各联网单位严格遵守计算机封签和开箱制度。日常使用中用统一的封签封闭机箱,因故需要开箱时,应由财政局计算中心网络系统管理员启封。严禁自行开启封签、自行拆卸、安装硬件设备。禁止修改财政专网电脑的网络设置,如IP地址、DN.等。

  第六条 不得随意使用外来数据盘,如工作所需必须使用的应在检测、清除后使用。如遇杀毒软件无法清除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

  第七条 财政专网联网设备系专网专用,严禁将财政信息专网设备与因特网和其它局域网相连。禁止在联网计算机上安装未经许可的应用软件和各类游戏软件。除财政局计算中心网络系统管理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高级软件维护工具,修改系统内部配置文件和参数、应用程序及数据库文件等电子信息。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无法自行排除的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向财政局计算中心联系报修(联系电话:09728685971)

  第九条 计算机及网络设置参数(用户帐号、登录口令、硬件信息等)为财政信息专网的机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地区本级财政信息专网由于涉及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等系统的安全,保密性强,安全性要求高,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专机管理办法,凡有违反保密法规、计算机安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限期内进行整改,停机整顿外,根据情节情况,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对单位财务人员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并核减单位经费;对造成泄露财政、财务秘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地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所有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