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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09年05月10日    

根据《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东署办〔2007185号)、《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东财库字〔20078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青海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青财库〔20034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8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 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附件),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海东地区支行”) 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代理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分别列报预算内、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 财政总预算会计将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专户代理行汇总划款凭证及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分别列报预算内、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三)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准确核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基础上,对结余事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    

2、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贷:暂存款

下年度实际支用后:

1、预算内

 借:暂存款

   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

 借:暂存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系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系负债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贷方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与预算外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目。

()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区别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列报预算内、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1)支付预算内资金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支付预算外资金时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和专户代理行汇总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

2)预算外: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财政直接支付

 ()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和专户代理行汇总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分别列报预算内、外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内)-财政授权支付

2)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预算内、外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已结报支出(预算内)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2)预算外:

借:已结报支出(预算外)

  贷: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下达各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 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①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②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预算外:

①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等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②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 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1)预算内

①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②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预算外

①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②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 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时,会计分录为: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2)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 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上级拨入经费、专户拨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 年终决算仍由各个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海东地区财政局。  

 四、建设单位会计 

() 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 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并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 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建设单位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结余处理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海东地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表(年终结转)》直接支付部分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3、 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三)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1、年底额度注销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表(年终结转)》授权支付部分核对无误后,作相关注销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恢复额度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依据下年度年初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表(恢复额度)》授权支付部分核对无误后,作相关恢复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六、对账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好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专户代理行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1、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专户代理行核对月末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对账内容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数、支出数、结存数。

3、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对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代理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分“类”、“款”、“项”的相关数据。

  3、与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4、每月15日前,预算单位将上月现金分“类”、“款”、“项”实际支出数,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 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上报海东地区财政局。

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 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

2、年终结转的额度,下一年度支用时不再报送用款计划。

3、年终结余资金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