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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09年03月1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本级试点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具体包括:

  ()财政预算内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海东地区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海东地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和海东地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海东地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海东地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海东行署批准或经海东行署授权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后,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海东地区财政局招标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海东地区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同时要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海东地区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应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件1),报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海东地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地区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海东地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地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并由海东地区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海东地区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并填写海东地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地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同时注明预算单位使用的预算科目和名称。

  《地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海东地区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八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海东地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海东地区财政局审核并报行署批准或经行署授权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后,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与海东地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下同),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应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实时清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下同)或累计支付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可以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实时清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以及经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海东地区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实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九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地区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海东地区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行署批准或行署授权地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照海东地区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六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七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海东地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地区本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3)编制,报海东地区财政局。

  用款计划按款级科目编制,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四条 部门预算下达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预算草案编制,部门预算批复后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地区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海东地区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草案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海东地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于每年121(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海东地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每年31日、619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六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达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七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海东地区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地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海东地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在收到用款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四十八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在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海东地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审批。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专项支出。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填写《地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4),报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地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二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5)和《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附件6),经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是地区财政性资金支付过程中使用的专用票据,也适用于对改革试点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具有转账支票,电汇等转账结算功能。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依据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7),发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五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海东地区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机构或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海东地区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七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海东地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审批报送的工资支出资料汇总后提供给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八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的供养人员。

第五十九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要根据海东地区编制委员会和海东地区人事局批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数据,录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信息系统”,产生上报软盘,于每月24日前将经批准的工资支出有关资料报送海东地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审核。

第六十一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根据地区人事局核定的各预算单位报送工资支出有关资料,按照预算科目分类、款、项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发放的工资清单,送达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由国库收付执行机构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划入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信息,并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六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补贴变化等情况,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六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万元人民币(5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六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海东地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地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地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须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分月用款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十七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六十八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时前办理。

第七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情况特殊的,可按规定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一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地区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地区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三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采购列入《海东地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地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地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有关合同规定,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七十六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节 公用取暖费支出

第七十七条 公用取暖费支出是指列入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公用支出中的公用取暖费。

第七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地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地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供暖公司的发票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

第七十九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有关合同规定,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八十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等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投资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经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二条 每月25日前,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向人行海东支行、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8),向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9)

第八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0)

 第八十四条 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五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1231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单位。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八十六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地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八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的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预算单位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第八十九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九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天然气、电、水、通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预算单位通过零余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填写《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时,必须填写收款人全称,结算方式填写“委托收款”(有合同号的同时填写合同号),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可以不填写;预算单位根据约定的划款期,提前12个工作日将填写好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的收款人全称或合同号与《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全称或合同号核对匹配后,及时支付,并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与《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粘贴后一并返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收到后,必须在“集中支付系统”中通过回单确认,在系统中及时补填金额,以保证系统中授权支付额度的准确性。

第九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填制划款申请,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九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 (附件11)和《财政支出旬()报表》(附件12)。支出日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1(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九十三条 每月15日前,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九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九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九十六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汇划手续费,有关手续费问题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七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负责地区直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用开发维护管理工作。

()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受理预算单位、收款单位对支付环节中问题的投诉。

第九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会同海东地区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海东地区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为海东地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定期向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入、支出及现金情况,与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配合海东地区财政局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九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本单位财政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一百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与海东地区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协议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地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地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地区财政局联网,向海东地区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海东地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定期向海东地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并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接受海东地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除海东行署批准或海东行署授权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海东地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

()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地区财政局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地区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海东地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由海东行署批准或海东行署授权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提出申请报地区财政局批准,海东地区财政局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 海东地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