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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09年0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海东地区行署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地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海东地区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海东地区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海东地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海东地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海东地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有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置专业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海东地区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负责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核认证;商业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上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

   第九条 代理银行代表本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海东地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为海东地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海东地区财政局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海东地区财政局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开户时,海东地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海东地区财政局同意其开户的批准文件;

  ()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五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户账在每月l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户账其它日期和其它分户账目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异地结算的,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

方凭证及附件:

  第三联:收账通知;

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作贷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科作回单。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代理银行支付中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科作回单。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支付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海东地区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自行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拨付额度(手工和电子方式,保证两者一致)

  海东地区财政局每月2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手工和电子方式,保证两者一致),用于控制财政部门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供《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的需要,同时向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提交),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须加盖海东地区财政局预留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和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目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海东地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应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达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外,还须审核确定在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方可受理。

需要提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海东地区地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海东地区财政局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和电子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海东地区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手工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200()之前受理海东地区财政局、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必须在营业当日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在营业当日1200之后收到的,必须在营业次日1200()前之前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 500之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在营业日150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 7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支取现金业务的,原则上须于营业当日1 200之前送达代理银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支付代理银行通过内部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异地支付的,按有关异地汇划款项办法办理: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及其他资金汇划系统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当日划出。

  ()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海东地区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

  ()海东地区财政局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包括用手工和电子方式,保证两种方式一致性),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海东地区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办理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00之前,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并附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一并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包括用手工和电子方式,保证两种方式一致性)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收到《代理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须在营业当日1 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户。

第三十三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办理。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海东地区政府或经海东地区政府授权海东地区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清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总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资金清算,直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进行。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总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总户进行。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海东地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清算时,必须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包括用手工和电子方式,保证两种方式要素的一致性),作为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国库科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包括用手工和电子方式,保证两种方式要素的一致性)。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己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清单》(附件4),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海东地区财政局有关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手工和电子方式,保证两种方式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收到《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的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规定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金额填制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规定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6、手工和电子方式,两种方式要素是否一致性,若不一致则退回。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以《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作发报依据,第三联须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退海东地区财政局。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单一账户——xx财政预算内库款

  贷:大额支付系统

  ()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取回《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代理银行根据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并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其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手工和电子方式,保证两种方式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第一联作贷方凭证及附件,第二联作借方凭证及附件,办理记账手续,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海东地区财政局作收款回单。

  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来账

  贷:国库单一账户——xx财政预算内库款

   ()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取回《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

  第四十三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海东地区财政局。

第三节差错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海东地区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印签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手工和电子方式两种方式一致性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八条 根据海东地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与海东地区财政局、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海东地区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确保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每日向海东地区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对账单,以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代理银行于每月4目前(节假日川页延,下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报送上月财政直接支付月报,财政授权支付月报。

  财政直接支付月报,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财政授权支付月报,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4目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海东地区财政局,报送上月的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5),核对海东地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各一式三份,二份由海东地区财政局、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盖章确认后,退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五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海东地区财政局承担责任。

()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

  ()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不足于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规定额度内出具的申请划款金额;

  ()海东地区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

  ()海东地区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及代理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致使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

  ()手工凭证内容和电子信息不一致性。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财政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不予清算的:

  ()未经海东地区财政局同意及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

  ()因《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致使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

  ()代理银行违反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指定收款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取消代理银行代理资格。因此造成损失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代理银行因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原因,致使已受理支付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

  ()手工凭证内容和电子信息不一致性。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

  ()出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数额,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国库科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及存在占压、挪用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有关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手续费,由代理银行与海东地区财政局协商解决。

第五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海动财政局统一印发;《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统一印发。《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为重要空白凭证,须妥善保管。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应及时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和海东地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