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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一)
来源:    时间:2009年06月26日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答:小金库一词在过去的文件和专项工作中都曾多次采用,可以说约定俗成,各方面都比较容易理解,所以此次治理工作仍然沿用了“小金库”的提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小金库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财政、财务、会计处理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四十二条同时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今年小金库的治理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样规定是主要考虑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财政资金比较集中,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和热点,监督管理不力,就有可能产生“小金库”问题。因此,这些部门和单位要先行一步,做出表率,积累经验。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金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 5)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定义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此次治理以及自查自纠的对象。无论是哪一级单位,无论上一级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治理对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的机构,财务独立核算的,也要纳入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

三、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些?

  答: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三是专项收入;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是罚没收入;六是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七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是资产处置收入;九是资产出租收入;十是经营收入;十一是利息收入;十二是捐赠收入;十三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四、小金库的主要表形式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对小金库表现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是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是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五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六是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以多种形态存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现金形态。现金形态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如: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 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账外单独设立的账户;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等。

  ()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式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或其它“小金库”资金在违法理财过程中形成的产物,而购物卡还可能是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运用“小金库”资金购买赠送的。

  ()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态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一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还有一部分用资金购买形成。固定资产来源途径大致有两类:一是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形成的账外资产;二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例如,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将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有的单位仅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搞“阴阳合同”,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股权和债权形态。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